蚌埠新城教育集團章程
目 錄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集團的性質、宗旨和目標
第三章 教育集團的組織機構、管理理念與管理辦法
第四章 教育集團成員校的權利和義務
第五章 附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(2010-2020年)》指出:要建立科學發展的教育體制。中共蚌埠市委、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中小學集團化辦學的若干意見(試行)》中就我市實施名校集團化辦學,擴大優質教育資源,推進教育均衡發展提出了明確具體的指導意見。為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,促進教育資源優勢互補,市教育局制定了《蚌埠市中小學教育集團化辦學試點方案》,蚌埠新城實驗學校成為蚌埠市首批集團化辦學試點單位。為進一步推進集團化辦學,加強學校間的全方位合作,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,現決定成立“蚌埠新城教育集團”,取代原蚌埠新城實驗學校。為規范集團成員學校的管理,明確成員學校的權利和義務,加快學校教育改革和發展步伐,保障學校各項改革在法制化軌道上不斷深化,充分發揮教育集團服務蚌埠教育發展的作用,特制定本章程。
集團名稱:蚌埠新城教育集團。簡稱:新城教育集團(以下簡稱集團),下設蚌埠新城實驗學校、蚌埠新城實驗學校臨港校區、琥珀幼兒園、戴湖桃李園幼兒園、琥珀新天地幼兒園、琥珀幼兒園恒大分園。
第二條 蚌埠新城教育集團成立于2014年 9月 1日,統一管理集團所屬學校,總部設在蚌埠新城實驗學校,地址:航苑路200號。 郵編:233000。
第三條 蚌埠新城教育集團(總校)具有事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,集團法人為一人。集團內各成員學校均接受新城教育集團領導(指導)。
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為規范集團的組織與行為、集團與成員校、成員校與成員校之間權利、義務關系的文件。
第二章 集團的性質、宗旨和目標
第五條 辦學宗旨
新城教育集團領導(指導)所屬學校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深化教育體制改革,全面推進素質教育,堅持“德育居首位,教學為中心,特色作導向”的辦學原則;面向全體學生,堅守教育理想,著眼于學生的未來,培養終身學習能力;以廣闊視野,培養和諧發展、文理兼修,具有民族情懷,世界胸懷的優秀學子。依法從教,依法治校,規范辦校,努力把集團各學校辦成教學條件一流、管理水平一流、教師素質一流、教學質量一流、特色鮮明的品牌學校。
第六條 辦學性質和形式
(一)成員構成:集團基本成員校為:蚌埠新城實驗學校、蚌埠新城實驗學校臨港校區、琥珀幼兒園、戴湖桃李園幼兒園、琥珀新天地幼兒園、琥珀幼兒園恒大分園。蚌埠新城實驗學校集團總校,并入校(新建校)為分?;蛐^。蚌埠新城實驗學校校長為集團總校長,集團法人代表。集團內部采取總校加校區的緊密型管理,校區負責人由總校任命(任用),教師、管理人員等由總校調度安排??傂Ec校區之間在辦學理念、人事、財務、管理、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實現高度統一。
(二)辦學范圍為:幼兒教育、小學教育、初中教育和批準的其它辦學機構。在條件成熟時開辦高中教育。
(三)集團將逐步通過多種途徑的合作辦學形式,擴大新城實驗教育集團的辦學規模,為經開區實現均衡優質教育提供更加優化的教育資源。集團不改變所屬學校原有性質,不改變教育用地性質,確保國有資產不得流失。
第七條 辦學目標
新城教育集團在經開區社會事業局的領導下,由同一區域內多所學校(校區)組成的、以教學互動為主的多維校校聯合教學群。旨在實現集團成員校的師資、教研、信息、教學、教學設備等方面優勢互補,資源共享,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員學校的最佳辦學效益,加快經開區教育事業的發展。
(一)發揮新城實驗學校的輻射功能,尊重成員學校的差異,彰顯特色,促進本集團成員學校的均衡發展。
(二)推動教育資源的整合、互補、優化和合理利用,努力做到資源共享。
(三)教育集團成員校應圍繞“課程設置與教學常規的執行、課題研究與教研的開展、質量目標的管理、創優目標(通過義務教育標準化驗收)的實現”三項內容,著力做好教學教研工作的互動交流,促進教育質量的提升。
第三章 教育集團管理體制、管理理念與管理辦法
第八條 蚌埠新城教育集團成立集團理事會,實行統一管理與成員單位自主管理并行的管理體質,即在統一教育理念,辦學目標、培養目標、管理制度、經費使用等大前提下,允許下屬單位實行相對獨立的自主管理,自創特色。
第九條 教育集團的領導和管理
本教育集團設集團總校長一名,總校長由上級行政部門任命,由蚌埠新城實驗學校校長擔任??傂iL兼集團理事會理事長,是蚌埠新城教育集團的法定代表人。設副總校長兩名,兼任副理事長。各成員校校長兼任理事成員,由總校長具體分工。集團下設集團總校辦公室、教育研發中心、綜合服務中心等集團內部機構,負責理事會各項工作的統籌、協調和具體落實。
集團在原學校黨組織機構保持不變的前提下,成立集團黨總支,總支書記由總校書記擔任,負責主持集團思想政治工作,指導、協調集團內學校黨(總)支部工作,對集團各項工作起監督、保障作用。
第十條 新城教育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聘任和解聘總校副校長。聘任和解聘集團下設學校(園)校長(園長)、副校長(副園長),以及部門負責人。實施獎懲。
(二)修改集團章程和審定總校以及下設學校(園)的規章制度。
(三)制定發展規劃,批準年度工作計劃。
(四)籌集辦學經費,審核預算、決算。
(五)決定總校下設機構和下設學校(園)教職工編制定額以及工資、福利待遇。
(六)決定集團下設學校(園)分立、合并、終止。
(七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。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,分別在每學期開學前和每學期結束時,研究制定學期工作和假期工作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或因重大事宜需要研究討論可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決定重大事宜前,須聽取集團各下設學校(園)教師代表大會意見,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才可執行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主持,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主持。
第十三條 理事長(總校長)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主持理事會,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。
(二)代表蚌埠新城教育集團簽署有關文件。
(三)擬定蚌埠新城教育集團年度發展計劃和財務審核方案。
(四) 擬定新城教育集團績效分配方案和教職工考核方案。
(五)擬定新城教育集團發展方案和建設方案。
(六)擬定新城教育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基本管理制度。
(七)在緊急情況下,對新城教育集團事務行使特別處置權。但這類處置須符合教育集團利益,并在事后及時向理事會報告。
第十四條 新城教育集團總校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,當校長無法行使職責時,由指定副校長代理行使校長職責。新城教育集團下設的學校(園)設校長(園長)、副校長(副園長)各1人,任期為三年。經集團理事會聘任方可連任。
第十五條 蚌埠新城教育集團下設的學校(園)的校長(園長),負責本校部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行集團理事會、總?;蚱渌麤Q策機構的決定。
(二)實施發展規劃,擬定年度、學期工作計劃和學校(園)規章制度。
(三)擬定工作崗位和教師獎懲方案,提供考核教師以及實施獎懲依據。
(四)組織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活動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。
(五)負責本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(六)集團理事會、總校的其他授權。
第十六條 蚌埠新城教育集團(總校)除下設教育機構外,同時下設總校辦公室、教育研發中心、綜合服務中心,其職能為:
總校辦公室:負責教師聘用與培訓、學校宣傳、教師考核、教師職評、教師工資及檔案管理、資料建設及日常事務等工作。
教育研發中心:負責教師學習與培訓、教師隊伍建設、教師繼續教育、教學研究和課題研究工作。
綜合服務中心:負責財務管理、后勤保障、采購、維修、基建、信息技術、食堂、醫保、配送、保衛、綜合治理等工作。下設財務中心、信息技術中心、服務中心、保衛科。
第十七條 集團各分校分別下設:辦公室、教導處、政教處、總務處;并實施年級組、學科組(教研組)管理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及半數以上理事提議可以隨時召開理事會。理事長不在,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召集開會。
第十九條 管理理念與方法
(一)建立新型的學校管理制度,使學校管理逐漸從傳統經驗轉向制度化、標準化、信息化;從事務型傳向文化型、內涵型、融通型,逐步形成新型的學校管理體系。
(二)集團管理理念與方法
嚴謹務實,優質服務,溝通合作,動態協調。
圍繞管理理念,逐步完善集團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:校級干部管線,學校各科室負責落實。即校長出思想,副校長(分校校長)出思路,中層干部負責具體貫徹落實。集團人事、招生、重大財務開支與事項均由集團理事會決策。
集團理事會、辦公會、校部門聯席會和行政工作會是學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常設形式。
集團辦公會,由總校長或副總校長牽頭,校級干部參加,主要商討、決定集團重要舉措和學校重大事宜。
校部門聯席會,由校級干部、辦公室、各部門負責人參加,主要安排學校工作,解決各部實際問題,協調各部關系,保障體系運作。
行政工作會,由集團全校(園)各部門的所有行政干部參加,主要進行工作部署、管理培訓等。
教代會、教職工大會對學校重大事務有決定權、否決權和知情權。
第十八條 集團總校職責
(一)確立集團發展方針,發揮對集團工作的決策、統籌、指揮等作用。
(二)綜合集團內各成員校相關意見、建議,協商討論,制定年度工作計劃、重大活動安排及重要考核標準、獎懲機制等。
(三)促進集團內各成員校教育教學水平特別是教研學術水平的整體提高。
(四)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教育集團的工作情況。
第四章 教育集團成員校的權利和義務
第十九條 權利
(一)優先享用集團內各種教育資源和各類信息。
(二)根據本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,有權向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議案。
(三)參與集團的各種活動;參與成員校之間的智慧傳遞、聯動交流共建活動。
(四)對集團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。
第二十條 義務
(一)執行落實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及各項活動安排。
(二)整合資源,促進優質教育資源的共享。
(三)溝通教育教學信息,加強教學教研交流與合作,推進課題研究工作。
(四)促進集團內學校的教師隊伍建設,創新教師培養機制。成員校每年15%的教師互換流,采取教師志愿和集團委派相結合的形式。
(五)為城區優質學校教師下鄉支教、農村薄弱校教師到城區學校交流學習創造條件。
(六)加強成員校之間的校園文化建設交流。
(七)促進各成員校在學校管理方面的交流。
(八)各成員校分擔集團活動開展的經費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集團根據本章程,建立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。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集團協調工作領導小組。集團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定期修改《集團章程》。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集團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決定。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。